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企业和消费者该如何应对?9月22日上午,由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主办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大讲堂”活动在江门举行。来自广州、深圳、佛山等地的执法办案人员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对12个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进行深入讲解,在南方+客户端进行全程直播回顾直播
活动现场
其中,案例类型涵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市场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商业诋毁、不正当有奖销售、侵犯商业秘密和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等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示范性。
名牌对于不少消费者而言,是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保证。但有的经营者却试图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不劳而获,构成市场混淆行为。
据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介绍,此前有消费者向该局狮岭所投诉,遭遇手机销售套路,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聚煌通信器材店在未获得中国移动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中国移动的标识,虚构运营商“积分购机”“入网年限奖励”等活动,诱使消费者签订分期合同购买手机。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聚煌通信器材店得到了与周边中国移动授权经销商几乎一致的店铺形象,消费者容易误认为该店同样属于中国移动的授权经营商,也消除了周边中国移动授权经销商与中国移动建立合作而应当取得的竞争优势,以混淆行为获得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狮岭所何奕江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该店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2万元。
同样,在深圳市长飞通信有限公司混淆和商业贿赂案中,当事人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并造成混淆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以及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罚款166638.56元的行政处罚。
“这种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是实践中较为普遍的现象,其表现方式多样,比如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等。”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廖艳嫔表示,该案中“长飞”是权利人在先核准的注册商标,也是其企业名称的字号,大量证据表明,在侵权人登记企业名称之前,“长飞”注册商标和字号已经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侵权人将其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表面披上了“权利的外观”,实际上其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明显。监督检查部门的查处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神和规定。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刷单炒信、限制竞争等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与之增加。在深圳市素瑕化妆品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中,当事人为了提高某电商平台网店“素瑕官方旗舰店”的销量,采用刷单形式,虚假提高该网店销售数据及好评率,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被作出罚款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除了刷单炒信,互联网上也常见利用技术手段限制竞争对手合法提供产品的行为。
在某餐饮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限制竞争案中,某外卖平台A利用后台管理软件修改参数等技术手段,通过对同时入驻A、B两个外卖平台的商户采取限制经营时段、调高服务费率、缩小配送范围的方式,并用微信、电话、现场告知等方式强迫商户关闭、卸载B外卖平台。
据梅州市场监管局相关执法人员介绍,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不仅有利于规范当地外卖平台的竞争秩序,让经营者明确竞争行为的边界和底线,还将有效保障餐饮行业公平、有序的开展多元化经营活动,有力缓解疫情带来的负面,助力餐饮行业复工复产。”广州市互联网法院综三庭庭长赖广鑫表示。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深圳市南山区为例,作为深圳高新技术企业最多的行政区,吸引了大量年轻人前来创业。很多创业者在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社会关系后,选择离职创业。创业的范围往往会与原就职企业相同或近似,稍不注意就会踩到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红线。”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宋雪春表示,该局近年来查办了首宗侵犯商业秘密案,深圳市徕越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就是在老东家就职期间,用手机拍下了大量商业秘密。
“在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办公电脑中,发现了大量保留有权利人logo的技术图纸、客户信息表、供应商信息表等证据,锁定了当事人违反侵犯商业秘密的事实。”宋雪春说,最终当事人与老东家达成赔偿30万元的和解协议。当事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深圳迈出的这一步非常重要。”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廖艳嫔指出,近年来,商业秘密侵权现象日益增加,但与此形成巨大反差的是,当事人普遍维权动因不足。调查表明,商业秘密纠纷多、起诉率低,商业秘密案件总量较少,原告败诉率高。“导致这一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商业秘密是一类非常特殊的知识产权,与专利相比,在信息的性质、权利的获得途径、专有性、法律保护模式、举证制度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她表示,商业秘密的保护需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赖于一大批高专业水平的法律实施队伍。
“对该类案件的查处和宣传,可以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宋雪春表示,近年来,政府对商业秘密保护高度重视。今年7月,广东省首个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在南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揭牌,这也是广东省首个省市区三级联动共建的商业秘密保护基地。
他也提醒作为商业秘密权利方的企业,需要提高自我保护、自我防范意识,在招聘的时候,涉密的岗位可以签订保密协议或者有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涉密的岗位权限也要有相应的保密措施,对涉密岗位的离职人员应该签订相应的竞业限制协议等等。“在发现自己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要第一时间在保密的情况下搜集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十二个典型案例名单
1.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聚煌通信器材店混淆案。当事人未经授权,在显著位置使用有一定影响的中国移动公司的相关标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市场混淆行为,被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2万元的行政处罚。
2.广东巴蒂米澜智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混淆案。当事人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姓名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的市场混淆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3.广州弘康医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广州弘康医药有限公司以讲课费名义向医生支付贿赂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旧反法),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依据第22条(旧反法)的规定被处以罚款1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8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4.上海吉盛伟邦环球家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佛山禅城分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当事人在开业促销过程中举办跨年度抽奖活动,存在三个奖项的奖品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情形,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作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5.深圳市长飞通信有限公司混淆和商业贿赂案。当事人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并造成混淆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以及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罚款166638.56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实施商业贿赂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违反《反不正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被作出罚款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8028元的行政处罚。
6.珠海蓝琴发展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当事人虚假宣传其商品房性质为公寓、住宅,具备“商住两用”的功能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被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7.深圳徕越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当事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8.佛山市裕金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当事人在展厅内对自营品牌与竞品进行比较时使用误导性用语,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诋毁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9.深圳市素瑕化妆品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当事人虚构交易,刷单炒信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被作出罚款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赣州某餐饮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从事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案。当事人利用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强迫用户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11.佛山市南海区曼绿日用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当事人对其销售的保健食品的性能和功能作与实际不符的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12.梅州市梅江区某保健品店虚假宣传案。当事人对其经销的保健食品进行夸大用途,虚构治疗功效,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被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