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中国音乐史的“近”“现”“当”代?| 争鸣

admin 2025-10-30 144人围观 ,发现71个评论




分期问题是任何历史学科都无法绕越的宏观问题。音乐史因其发展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呈现出规律性以及与前后的关联性,这是对其进行分期的客观依据。而在这客观依据上,由于不同学者在认识能力、学术运思以及理论素养等方面不同,使得其对特定时期、特定对象的思考呈现出不同见解,故使得历史分期呈现出分歧的情况。在中国音乐史这一学科内部的分期问题上,由于古代史和近现当代史研究对象与方法的各自侧重上,两者的分期(往往以1840年鸦片战争为界限)较为明晰且学界看法一致,而在中国近现代、当代音乐的含义与内部往往持各家之言。


学界对“中国当代音乐研究”对象概念的界定与分歧并不是出现在区域、研究方法抑或是研究视角上,而是在时间划分上。“近现代音乐”概念最早由汪毓和著《中国近现代音乐史》提出界定:1840年鸦片战争至1919年五四运动的旧民主主义革命阶段称为“近代音乐”;1919年五四运动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阶段的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称为“现代音乐”。随后,该书在第二次修订版的“修订说明”中明确“将鸦片战争始,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的音乐发展视为一个历史时期(中国近代音乐史时期),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音乐发展视为另一个历史时期(中国现代音乐史时期)较为合理”。可见调整后的分期是取消了“当代”这一名称,而将原本的“当代音乐”并入了“现代音乐”的范畴。


历史学界既然已经将“近代”的下限定位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成立,“现代”的概念无疑是指1949年之后的中国音乐,那么“当代”则是当下时代,两者之间标准划分为何?而且在冠名以“现代”或“当代”的音乐史著作中,两者之间界限又常常混淆,再加上以“新音乐”命名的音乐史著作又有着合理存在的理由,使得中国“近代”“现代”“当代”的历史分期问题变得更为繁杂多歧。


这体现在两方面:一、同一学者的不同著作、论文中存在分期混淆的情况,如汪毓和《中国近现代音乐史》(笔者注:1840-1949)《中国现代音乐史纲1949-2000》《中国近现代音乐史1840-2000》。再如梁茂春在《中国近现代音乐史提要》一文中将1949年以后的音乐称为“现代音乐”,而其著作《中国当代音乐》中的“当代”则是指1949年以后的音乐。二、在学科招生方向中存在变化与混淆。如称之为“中国近现代音乐史”研究方向的中央音乐学院、中国艺术研究院,称之为“中国现当代音乐史”研究方向的吉林艺术学院,又如将“中国近现代音乐史”和“中国当代音乐史”研究方向同时设立的天津音乐学院和西安音乐学院……理论上的“剪不断”,必然会导致实际上的“理还乱”。在这错综复杂的教材命名和变幻莫测的研究方向名称的学科窘况下,学界内外人士自然困惑于何为中国音乐史的“近”“现”“当”。


在这一学科境况的现实呼唤下,重读、重申梁茂春对中国当代音乐研究及相关概念的界定,不仅仅可使学界对中国音乐史有清楚的分期认识,还是建设“中国当代音乐研究”学科的题中应有之义。总体来说,梁茂春在其研究生招生方向的命名、著作与论文的书写,以及年鉴的编写上,始终强调“中国当代音乐研究”的学科独立性。






当然,强调学科独立性并不是否定学科的交叉性、融合性,学术研究的对象、视角也并不是非此即彼。任何学科渗透、学科融合的前提必然是彼此有着明确的学科的独立性与内在关联性,而不是将“中国当代音乐研究”这一尚处在初级阶段学科,急忙合并到其“兄长”学科(即中国近现代音乐史、中国古代音乐史),进而弱化乃至忽略其学科的独立性。在此意义上的“跨学科”“学科融合”,未免操之过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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