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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须知:
1、不能喷涂与以下车辆相同或类似颜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2、先改颜色后备案: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十六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3、可异地变更:[此业务只能在保定市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十七条规定: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所需资料、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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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资料:
车主身份证明(个人的为身份证,单位的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收存委托书原件,行驶证原件和登记证书原件,开车到场需要查验该机动车。
办理地点:
小型车辆的办理地点:各区、县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二手车交易市场。
危险品运输车辆、校车的办理地点:保定市车辆管理所。
中型以上客、货车办理地点:保定市车辆管理所、行运二手车交易市场、保联二手车交易市场、腾运二手车交易市场、腾龙二手车交易市场。
其余车型的办理地点:各区、县交警大队车管所,二手车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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